7.1 一般规定


7.1.1 既有建筑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在 本指南第3.2节通用要求的指导下进行。
7.1.2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消防设计原则上应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;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,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,可参照表7.1.2执行,并不得降低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标准。
表7.1.2
7.1.3建筑整体改造的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7.1.4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,改造区域的电气消防设计所用材料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7.1.5 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,改造区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,可参照表7.1.5及本指南第7.3 节、第7.5节的相关条文执行。
表7.1.5
7.1.6 建筑内部装修电气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2。
7.1.7 当改造项目受条件限制,设置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困难时,可采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
7.1.8 按本指南要求可执行原有标准的既有建筑改造,当原有标准对原建筑物无防火门监控系统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时,上述系统可不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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